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 102 年 04 月 03 日)
第6條
因第三條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修正,已取得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之工廠, 依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工廠設立 許可或登記。

前項業者未完成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前,該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仍有 效力,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管理之。

主管機關知悉第一項情形時,得通知業者申請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