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 102 年 04 月 03 日)
第4條
因前二條之修正,致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與一定電力 容量、熱能規模之認定標準變更時,原非工廠範圍或規模之業者,依修正 後之範圍或規模之認定標準應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者,應於其修正施 行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辦完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