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 102 年 04 月 03 日)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 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 、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 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 工廠。

(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