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 102 年 04 月 03 日)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

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 C 大類製造業之 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 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 、修理或維修安裝。

二、非屬於前款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範圍之行業:

(一)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 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二)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 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三)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