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99 年 11 月 1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指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 範圍內之全部或部分區域在海岸地區經築堤排水填土造成陸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