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99 年 11 月 15 日)
第11條
前條規定之開發保證金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

一、三十公頃以下:工程總價百分之九。

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七。

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五。

四、逾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三。

前項工程總價依第五條規定之工程預算書之總額計算。

第一項開發保證金,申請人應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 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