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99 年 11 月 15 日)
第10條
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 次日起三個月內繳交開發保證金及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