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總則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協助產業創新 活動,以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3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 、追回補助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