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創新活動之補助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補助對象,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國民。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得包含外國人。

二、國內依法登記之公司或國內依法設立之大學校院。

補助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 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