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創新活動之補助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屬於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 心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 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 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三、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屬於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以外之補助對象,其資格條件,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