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創新活動之補助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商品創作事項者,應符合下列資 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商品創作事項以外者,應符合下 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補助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 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