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創新活動之補助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4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提供下列產業創新活動之補助: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三、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四、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五、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六、充裕產業人才資源:包含以配合產業發展需求為目的之在職訓練、養 成訓練、人才延攬或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工作。

七、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八、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 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 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 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