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產業創新活動之輔導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22條
促進產業創新活動之輔導對象為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或法人。

輔導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 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