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創新活動之補助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17條
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 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 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 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 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受補助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規 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 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