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創新活動之補助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17-1條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辦法申請所獲得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