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創新活動之補助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15條
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 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 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 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