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創新活動之補助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12條
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本部或所屬機 關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 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