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35條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 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