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8條
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司所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

二、公司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 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公司負責研究發展、收受訂單及銷售 ,其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內外或 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 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之移轉訂價文件,且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