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7條
公司就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專用技術、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項規定之支出,於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於費用發生年度、首次攤 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起適用。

逾期未提出申請且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專用技術及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支 出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經核准者,其 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專案認定之結果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 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