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5條
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

五、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六、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七、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八、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九、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