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5條
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
五、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六、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七、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八、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九、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