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5-1條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活動,除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委外研究發展及第三項 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以在 臺灣地區從事者始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