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 、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公司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 之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