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13條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送 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 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