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10條
前條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 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