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 99 年 11 月 10 日)
第5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