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 99 年 11 月 10 日)
第4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 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