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契約終止 ( 99 年 11 月 10 日)
第24條
受託公民營事業應於委託開發契約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按受託期間核准 支付之開發成本完成結算,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作為主管機關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 之一部分,俟業務完成後支付;逾期未提出資料者,得由主管機關逕行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