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 100 年 11 月 22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 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管理費。

前項所稱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指該貨物所有人。

第3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所有權人,得向設施使用人,依其 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使用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建築物使用人,依其 使用建築物坪數計收使用費。

第4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 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服務性質、船舶總噸 位、時間或營運成本計收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項目,包括港勤、碇泊、移泊、加油、加水、廢棄物處理及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之項目。

第5條
前三條之費用收取人應提報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交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交通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各港之管理費、使用費與服務費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法,分別列如 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