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 105 年 01 月 18 日)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廢止原核定之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產業園區名稱。

二、廢止原核定之機關、依據及原因。

三、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四、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五、廢止生效日。

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