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 99 年 11 月 02 日)
第8條
開發單位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其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補繳;屆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審查費,每一申請案件為新臺幣二萬元,由開發單位以現金、公庫支 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或保付支票繳納;經駁回 之案件,審查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