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 99 年 11 月 02 日)
第6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以駁回:

一、非屬第二條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案件。

二、開發單位未依主管機關所訂期限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

三、開發單位經通知到場,逾二次未到場。

四、其他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