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 99 年 11 月 02 日)
第5條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代表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與申請案件有利 害關係之委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