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 99 年 11 月 02 日)
第2條
產業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審核通過後,如因區內坵塊整併、分 割或公共設施位置局部調整,致變更原申請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 應辦理變更,且得以變更內容對照表方式為之者,開發單位應向原核定設 置產業園區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