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8條
經依前條審查通過者,本部應授予申請者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以下簡 稱證書);其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

二、廠商所在地。

三、負責人姓名。

四、產品名稱及型號。

五、證書編號。

六、證書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