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6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 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之證明文件。
四、產品規格符合附表規定之證明文件;如訂有國家標準者,應檢附國家 標準之證書或檢驗報告。
五、產品品質及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但無法規規定者,免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