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條
為認定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本部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資格。

二、申請者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重大處分之情形。

三、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及相關標準。

四、產品品質及安全性。

五、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