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條
獲證廠商變更下列事項之ㄧ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 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換證:

一、廠商名稱。

二、廠商所在地。

三、負責人之姓名。

四、產品名稱及型號。

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獲證廠商得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補 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