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1條
證書不得使用於其他非證書所認定規格之產品,亦不得轉讓或授權他人使 用。

擅自使用或偽造、變造證書者,應依法追究相關民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