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 99 年 10 月 27 日)
第8條
工業園區內各種用地,應按所核定之計畫使用;如有違反者,中央主管機 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 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