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 99 年 10 月 27 日)
第7條
申請設置工業園區時,應依本辦法規定,於可行性規劃報告中具體載明各 項用地之性質、用途、配置位置及面積;其經核定設置後,並應依主管機 關核定之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