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 99 年 10 月 27 日)
第6條
工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以供下列設施使用:

一、公共設施:指供園區使用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 園、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 施、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港埠、堤防、 道路、廣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

二、公用事業設施:指提供園區使用之電力(輸配電、變電所、電塔)、 天然氣加壓站及自來水給水設施。

三、公務設施:指園區管理機構、警察及消防機關。

四、文教設施:指學前教育、學校、體育場及社教設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

前項第一款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及公園使用土地之合計面積 ,應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使用土地之合計面積,應達全區土地 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