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 103 年 03 月 18 日)
第9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得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 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就其主管法令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