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 103 年 03 月 18 日)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附件所列之行業。

前項附件所列行業,如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 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視為低污染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