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 103 年 03 月 18 日)
第12條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應繳納登 記回饋金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 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最高 繳納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