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 103 年 03 月 18 日)
第11條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

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核發臨時工廠登記 證明文件,造冊列管,同時副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都市 計畫、地政、農業及建築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