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 103 年 03 月 18 日)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階段審查時,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第八 條規定,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