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附則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57條
中央主管機關、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 防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 得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