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港埠經營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24條
公民營事業於接獲船舶入港許可後,應安排船席,提供該船舶停靠,並提 供下列作業服務:

一、港勤作業服務:提供曳船、帶解纜車船、給水、加油、垃圾清理及其 他相關服務。

二、棧埠作業服務:提供裝卸、搬運、倉儲及其他相關服務。

公民營事業應擬訂前項港勤及棧埠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 機關核定後實施;棧埠作業時間,由公民營事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後,由公民營事業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