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 99 年 10 月 14 日)
第4條
工廠應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限屆滿時,續保公共意外責任保 險。

依本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應於投保後次日起一個月 內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本保險契約內容時,亦同。